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用人机制,提高办学效益,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不占学校事业编制、纳入《南昌工程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级,以级定薪,按劳取酬、兼顾公平。
三、基本方案
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通过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调整来体现。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照所聘任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岗位类型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各类岗位内部分若干等级。
1、管理岗位
指担负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1级、2级管理岗位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5级管理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1级、2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5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医院护士、检验士应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执业资格。
3、工勤技能岗位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1级、2级岗位在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中设置。后勤保障处大车司机岗位可上工勤技能1级岗位,小车司机可上工勤技能2级岗位,保卫处校卫队员岗位可上工勤技能3级岗位。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在校资历,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增加1级薪级工资,从次年1月起执行,按月同岗位工资一起发放。
新到学校工作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起点薪级确定其薪级工资(见附件一)。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为更好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设立。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用人单位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当月工作业绩、出勤等情况考核结果发放到个人。
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绩效工资分数制”(见附件一),由学校决定全校发放总额和分值。学校根据各类编制外聘用人员对应的绩效工资分总和核算到各用人单位,各单位按不高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在本单位内部编制外聘用人员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二次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主决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分两次计发。
用工单位可根据用工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各岗位薪资总标准的前提下调整相应岗位编制外聘人员的工资结构,作为合同或协议的补充条款,但须报学校审核和备案。
四、岗位和工资的正常调整办法
(一)岗位晋升
1、岗位层级晋升
符合三类岗位的不同层级岗位上岗要求的学历、职称或技术等级条件的可按附件一晋升岗位。
2、岗位层级内部等级晋升
相同学历、职称或技术等级要求的岗位内部等级晋升须在低一级岗位工作满三年且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至少一次优秀其余为合格以上。
岗位晋升程序:个人填写岗位晋升申请表(附件三)
用人单位推荐
学校审批。岗位晋升申请批准后,从个人申请下月起兑现待遇。
(二)薪级工资的晋升
按薪级工资的实施办法执行,薪级工资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
工作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四)学历学位提升或取得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岗位工资调整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提高学历学位或取得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学历学位所对应的专业或专业技术资格应与所从事的岗位性质一致)后可按上一层级岗位中的最低一级申请岗位工资调整。
五、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待遇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少于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月数由用人单位确定,试用期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如果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六、假期薪资
(一)病假期间薪资待遇
病假期 |
在校工作年限 |
病 假 工 资 |
2个月以内 |
|
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
2—6个月 |
不满10年 |
发基本工资90% |
10年以上 |
发基本工资 |
6个月以上1年以内 |
不满10年 |
发基本工资70% |
10—19年 |
发基本工资80% |
注:1、编制外聘用人员休病假,应有校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2、编制外聘用人员连续和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终考核,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请假开始到销假为止期间均计算为假期)。
(二)事假期间薪资待遇
事假期 |
事 假 待 遇 |
15天以内 |
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
15—22天 |
发基本工资的70% |
23天以上 |
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待遇 |
注:1、编制外聘用人员有事确需请假,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7天(含7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
2、编制外聘用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停发全部工资待遇。
(三)其它假期薪资待遇
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婚假、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探亲假、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发放。
七、其他规定
1、寒暑假期间,继续上班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上班天数计算;没有安排上班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医院放射科、检验科编制外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标准发给营养补助。
八、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编制外聘用人员上岗工资标准表
二: 编制外聘用人员薪级工资标准表
三:编制外聘用人员岗位晋升申请表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编制外聘用 人员 薪酬制度 实施办法
送:校各单位
制作: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28日印发
校核:鲁三芽 共60份
附件一:
编制外聘用人员上岗工资标准表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要求 |
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
绩效工资 |
岗位 |
元/月 |
薪级工资 |
起点薪级 |
基础性 绩效工资 |
奖励性 绩效工资 |
元/月 |
分/年 |
副高 |
1级 |
1040 |
317 |
16 |
830 |
320 |
2级 |
930 |
780 |
300 |
中级或 硕士研究生 |
3级 |
780 |
181 |
9 |
720 |
280 |
4级 |
730 |
670 |
260 |
5级 |
680 |
620 |
250 |
硕士学位或 全日制本科 |
6级 |
620 |
151 |
7 |
540 |
210 |
7级 |
590 |
490 |
180 |
学士学位或 全日制专科 |
8级 |
550 |
125 |
5 |
320 |
130 |
其他 |
9级 |
510 |
91 |
2 |
270 |
110 |
工勤技能岗位工资标准
要求 |
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 |
绩效工资 |
岗位 |
元/月 |
薪级工资 |
起点薪级 |
基础性 绩效工资 |
奖励性 绩效工资 |
元/月 |
分/年 |
技师 |
1级 |
690 |
264 |
16 |
370 |
140 |
高级工 |
2级 |
615 |
188 |
11 |
320 |
110 |
中级工 |
3级 |
575 |
124 |
6 |
220 |
90 |
初级工 |
4级 |
545 |
80 |
2 |
200 |
80 |
普通工 |
普通工 |
540 |
70 |
1 |
190 |
75 |
注:(1)所有新进校人员按学校岗位性质上岗,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人职称资格、学历学位等情况执行同一层级岗位中的最低一级;(2)在岗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现有工资水平低于套改后工资水平的,重新套改上岗;现有工资水平高于套改后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水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