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人字〔2017〕38号
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我校关于《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如下:
1、特别规定中可操作性明确的条款按相关条款执行。
2、在职女职工经期护理费由“8元/月”提高到“30元/月”。今后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的调整标准进行调整。
3、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三甲医院)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休息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和绩效工资按学校病假待遇;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三甲医院)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百计发,绩效工资按学校病假待遇。
4、女职工产假期满申请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的,请假类型认定为哺乳事假,请假期间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性津贴(如防暑降温费、烤火费、经期护理费等),停发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请假时间不计入政府性奖励核发月数,可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5、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
2017年6月28日
南昌工程学院人事处 2017-06-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