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18〕41号
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工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秩序,2018年4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按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
南昌工程学院
2018年5月9日
附件:
南昌工程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工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按《南昌工程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事调配应在各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进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政策性人员安置可以不受编制数限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人员引进、校内外调动、教职工辞职和教职工退休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引进(调入)和服务期
第五条 引进(调入)人员须符合学校当年人才引进政策,经学校同意引进(调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爱校敬业,崇尚科学,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同意引进(调入)的正式编制人员: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人事处讨论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开具职工内部调动通知。
符合政策性安置人员:个人申请
人事处讨论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个人联系用人单位或人事处统筹安排
开具职工内部调动通知。
第七条 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按规定必须为学校服务的最短期限。各类人员的服务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引进、调入人员服务期按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二)在学校期间因攻读学历学位或脱产学习、进修等形成的服务期按学校继续教育管理文件执行。
(三)在学校工作期间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
(四)同一人员应完成的各类服务期累计合并计算。
第三章 校内人员调配
第八条 校内人员调配包括校内二级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和各单位内部人员调动。
第九条 具有空缺编制的单位聘用(公开招聘)人员人事调配程序: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用人申请
人事处审核用人单位岗位职责、上岗条件
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发布招聘公告
应聘者提交应聘书
用人单位或人事处进行考核
人事处签署意见
人事工作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开具职工内部增人通知。
第十条 校内单位之间人员调动人事调配程序:个人填写《南昌工程学院职工校内调动审批表》
原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新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人事处签署意见
人事工作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开具职工内部调动通知。
凡经批准校内调动的人员,在原单位办理移交工作手续后,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拒不报到者,按学校考勤与请假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任免的科级及以上干部由人事处根据任免文件直接办理相关内部人事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单位内部职工工作岗位进行调配,但应遵守学校关于各类岗位人员相应岗位服务期要求或上岗条件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职工内部调动须向人事处提交人员调动报告,经人事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高级职称人员须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第四章 职工调离学校或辞职
第十三条 新提拔任职人员三年内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申请调离学校或辞职的,需承担未完成服务期的违约责任:(1)退回学校已支付的人才基金和继续教育培训费用;(2)以“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数)”标准支付违约金。
个人年收入指年度内发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A+基础性绩效工资B+基本工作量津贴+绩效工资减少额度+调节金+公积金(单位部分)”(年薪制人员个人年收入指协议年薪)。未完成服务期年数中不足一年的时间段计法:不足3个月的按1/4年计,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1/2年计,超过6个月不足9个月的按3/4年计,超过9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
第十五条 职工调离或辞职时,其由学校安排工作的家属必须同时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经批准调离学校的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调出或辞职手续办理顺序:本人填写《南昌工程学院调离(辞职)申请表》
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人事处签署意见
工人、科级及以下职务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级职务人员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校党委会审批
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退 休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退休政策规定的我校教职工,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出生日期的认定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凡达到退休年龄未经任免机关批准同意延迟退休而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一律从到龄当月算起。
第二十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昌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