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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07 17:08  

赣人社发〔20113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

  (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和论著、业绩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应先同级转换相应系列,次年起才可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换系列依据相应资格条件并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和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终算时间为申报评审前一年的1231日。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论著、业绩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考核结果及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其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查。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报送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制作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表(含电子版)。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外省或者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代评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区市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组建。

  受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学科)设置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委库。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组建管理。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组建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超员配置,其成员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遴选。

  主任委员库应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40人以上。

  评审委员会可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每个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5人以上。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补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其成员一般只能在一个评审委员会中任职。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和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接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7日,其办事机构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方案及报批表,明确参评人员情况、时间、地点、组织、程序、评委需求等内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提高评审质量。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确定各系列各专业评审通过率。各级评委会应在核定的通过率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选定实行随机抽取制度。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2日,其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监督下,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应从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按抽取顺序秘密通知执行委员本人。

  第二十四条  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先由专业(学科)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再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需参加答辩。

  对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核实以及评审委员会(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申报人员,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且通过人数在确定的评审通过率范围内,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实行报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报送下列审批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含电子版)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含电子版)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记录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含电子版)

  (六)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评审委员会名义函告其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审批。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拟批复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专业以及受理举报单位联系方式等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若举证清楚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核查。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批复。

  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若非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或未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审批部门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批复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将申报评审材料退回给报送单位。批复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个人档案。其他个人提交的材料、证件退还申报人员。

  评审未通过人员的申报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员;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不能担任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主动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禁止再参加评审工作,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或审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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