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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11-06 16:35  

               赣人社发〔2019〕2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创新高等学校教师评价机制,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时代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现就我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深化教育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教育强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布局,着眼于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着眼于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着眼于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评审与聘任结合为重点,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及教师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加快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人才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评聘衔接。高等学校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实行按岗评审、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结合。

(二)坚持分类评价。高等学校立足本校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参照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社会服务等划分岗位类别,分类建立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

(三)坚持竞争择优。实行评审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审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教师平等参与职称评审,实现公平竞争、择优评聘。

(四)坚持放管结合。高等学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设置评审机构、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主使用评审结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按规定加强指导和监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

三、实施范围及步骤

(一)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对象包括在教师岗位和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统称“教师”)。

高等学校其他辅助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空缺岗位内由学校向相应社会化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自主聘任。实行“以考代评”的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

(二)实施步骤。分步实施,2019年底前,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及国家示范、省级示范、省级优质高职院校和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立项学校教师全部实行自主评审;2020年底前,所有高等学校教师全部实行自主评审。

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高级职称评审确有困难的高等学校,可暂委托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教育厅)评审,委托学校负主体责任。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自主制定评审标准。高等学校应参照《江西省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发展,按照分类评价要求,自主制定分类评审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坚持师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教学特点,提高教育教学业绩在职称评聘中的比重,把教师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基本要求。完善科研评价体系,坚持重业绩、重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导向。引导教师服务社会,将教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训、科技推广、成果转化、横向课题、专家咨询、参与网络舆论正面引导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纳入评价范围。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教学为主、科研为主、教学科研并重、社会服务等不同岗位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各高等学校自主制定的评价标准应当不低于省里通用标准。

(二)自主设置评审机构。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职称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一般应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院系考核推荐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择优推荐。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和校外同行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负责对参评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评审委员会专家从学科评议组专家中遴选产生,负责综合评审,通过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专家库由高等学校自主管理,在库专家应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动态调整。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三)自主开展评审工作。高等学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评后即聘,动态管理。立足人才队伍建设现实和长远需要,科学编制职数使用计划。开展评审工作应制定包括工作机构、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等内容的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其中评审程序应按照公布岗位数、个人申报、院系考核推荐、学校资格审查、学校公示展示、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评审、结果报备等基本程序进行。省属高等院校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其他高等院校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高等学校应不断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特殊评价。

(四)自主使用评审结果。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结果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自主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自主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签订一定期限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加强聘后管理,健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按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调动和激发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结果仅在本单位有效。教师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

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主管部门重点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宏观管理。通过对评审过程的巡查、对评审结果的抽查,加强对各高等学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因自主评审中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成学校整改;对经整改无明显改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高等学校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工作专项述职考评内容,确保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高等学校要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要按规定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范围,规范评审程序,不得降低要求。要严格评审公示制度,坚持评审办法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得违反流程、暗箱操作。要建立健全评审监督机构,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和信访案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三)健全公共服务。完善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建设,为高等学校和教师提供便捷服务,职称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网站上公布备案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高等学校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发放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在线查询验证。职称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复杂性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分类推进、稳步实施,及时总结,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深入调研,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要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评聘程序,努力实现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教师管理结合起来,深入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称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我省现行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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