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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首问首办责任制
2019-11-04 16:17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人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人事处工作人员接到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导引、帮助办理、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各科室工作人员接待办事人员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全部材料,对办事人的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经办人。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做好引导,帮助办理,有必要时引导办事人至承办科室或人员处。

第五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办事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首问首办责任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二)未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办事人对首问首办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事处处长投诉,投诉电话:0791-88126611。接到反映,人事处将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进行严肃处理,责令即刻整改。调查处理结果在接到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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