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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和教师进行非学历培训有关待遇的规定
2011-09-01 15:4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干部挂职锻炼、教师参加课程进修、重点高校访学及工程实践锻炼等各类非学历培训,现对干部挂职锻炼和教师进行非学历培训期间有关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干部挂职锻炼规定》(南工党字[2007]65号文)的选派的到校外挂职锻炼的干部。

2、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并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培训时间在1个学期以上的课程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工程实践锻炼等各类非学历培训教师。

二、相关待遇

(一)干部挂职锻炼有关待遇

1、干部挂职锻炼享受工资、校内津贴和福利。其中,效益津贴按照《南昌工程学院绩效津贴分配办法》(南工字[2006]32号)规定核发;岗位津贴依据《南昌工程学院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南工字[2006]20号文),若干部挂职锻炼期间职务与原职务职级不同,则执行较高职务的津贴标准。

2、生活补贴

地 区

新疆、西藏

南昌市

其它地区

备 注

标准

(元/天)

参照江西省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5元

10元

按在外锻炼实际天数每月核算

3、对在南昌市以外挂职锻炼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干部,每年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4、选派到外省挂职锻炼的干部在锻炼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回家探亲往返路费;选派到本省挂职锻炼的干部每月按实核报一次往返交通费。

5、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享受了按上级文件或挂职单位规定核发相同性质的津贴或补贴的,相关津贴或补贴按高的一方标准执行,不重复发放。

6、挂职锻炼干部名单及挂职锻炼期间相应职级待遇由组织部提供,相关津贴由人事处核算。

(二)教师进行非学历培训有关待遇

1、在培训期间,享受工资、校内津贴和福利。其中,效益津贴按照南昌工程学院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规定核发;岗位津贴依据《南昌工程学院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南工字[2006]20号文),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参照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分标准核发。

2、对到基层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实践锻炼的教师,发放每天10元生活补贴,每年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三、本规定自2008年3月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未明确的事宜或与上级文件发生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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