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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各类人才和荣誉表彰项目特殊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1-06-27 15:38  

南工党发[2010]49号

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各类人才和

荣誉表彰项目特殊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各单位:

经2010年1月7日南昌工程学院第一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4月30日党委会审定,同意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各类人才和荣誉表彰项目特殊津贴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各类人才和荣誉表彰项目特殊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0年5月6日

 

主题词:人才和荣誉表彰 特殊津贴 实施细则 通知

制作:校党委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校核:田红敏 共60份

附件:

南昌工程学院各类人才和荣誉表彰项目

特殊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不断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南昌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南工党发[2010]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人才项目特殊津贴: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中经政府人事、教育、科技部门批准以及学校选拔确定的各类人才;

荣誉表彰项目特殊津贴:适用于经过学校推荐在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表彰且获得荣誉称号以及学校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

二、奖励项目及奖励标准

(一)人才项目

1、人才项目分类及奖励津贴标准(表1)

序号

人 才 项 目

津贴标准

备注

1

有关人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奖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等

3万元/人.次

 

2

井冈学者、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江西省青年科学家(井冈之星)、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万元/人.次

 

3

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江西省教学名师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享受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

0.8万元/人.次

 

4

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0.72万元/年

聘任期

内发放

5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0.5万元/年

6

江西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校学科带头人

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学术骨干

0.36万元/年

7

校专业骨干教师

0.2万元/年

8

校课程责任教师

0.1万元/年

9

博士生导师

0.5万元/年

为第一导师指导学生

10

硕士生导师

0.3万元/年

11

博士研究生学位津贴按照学校年度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执行

2、对满足表1中4-8条中2项以上人员,按最高津贴标准项计发,不累积发放。

3、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由科研处认定。

(二)荣誉表彰项目

1、个人项目(表2:万元/人次)

称号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厅级

校级

劳动模范

2

1

0.3

/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

1

0.2

0.1

0.05

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

优秀思政(德育)工作者

1

0.1

0.05

0.05

其他奖项

0.1

0.02

2、集体项目(表3:万元/项)

称号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厅级

校级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1

0.5

0.1

/

先进基层党组织

1

0.5

0.1

0.06

其他奖项

0.2

0.05

3、民间社会团体及海外团体组织评选的奖项、学术奖项、专业竞赛奖项,不适用本细则。

(三)相关部门已发放津贴(奖金),额度高于或等于学校相应奖励标准的,学校不再发放特殊津贴;额度低于学校相应奖励标准的,则补足差额。

三、认定与发放程序

(一)人事处负责人才、荣誉表彰项目特殊津贴的认定与核发工作

(二)人才项目特殊津贴

1、属表一中1-3项:个人填写《南昌工程学院人才项目特殊津贴申请表》,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

2、属表一中4-8项:由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认定,自发文下月起执行,聘期内按季度发放。

3、属表一中9-10项:由人事处根据科研处认定情况,每学年核发一次。

(三)荣誉表彰项目津贴

1、获得校外荣誉表彰项目后填写《南昌工程学院荣誉表彰特殊津贴申请表》并提交表彰发文、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

2、校内荣誉表彰项目由组织责任单位依照文件执行。

3、依照本细则进行的首次荣誉表彰项目津贴认定与发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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