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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6-27 15:35  

南工党发[2010]48号

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

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各单位:

经2010年1月7日南昌工程学院第一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4月30日党委会审定,同意印发《南昌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0年5月6日

主题词:校内津贴 分配 办法 通知

制作:校党委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校核:田红敏 共60份

附件:

南昌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确保学校总体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江西省《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人发〔2003〕58号)以及《南昌工程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南工党发[2010]47号)等文件精神,在实施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基础上,深化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校内津贴分配改革要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有利于稳定、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建设;有利于调动各单位和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津贴分配应与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与质量、工作业绩和贡献的大小挂钩,合理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其他岗位津贴标准,实现学校和谐发展。

2、整体核算、目标考核、两级管理。学校对各单位津贴进行整体核算,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等级系数调剂,各单位在符合学校分配原则的前提下享有津贴分配自主权。

3、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协调发展。校内津贴分配进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教职工收入的提高与学校的建设发展和办学效益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实现存量保留、增量拉开,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拔尖人才倾斜。

二、实施范围

学校事业编制范围内聘任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实行人事代理制人员)。

三、校内津贴的构成

(一)校内津贴包括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特殊津贴三类。

1、岗位津贴:根据教职工类别、职级、资历等因素设立的校内津贴,分为教学科研岗位津贴、管理岗位津贴、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工勤岗位津贴四类。

2、绩效津贴:学校在按需设岗、全员聘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别上岗人员的履职考核情况设立的津贴。

3、特殊津贴:学校为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设立的津贴。分为教学特殊津贴、科研特殊津贴、各类人才和荣誉表彰项目特殊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统筹考虑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而设立的补贴。

(三)学校根据财力确定每年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总额,特殊津贴经费单列。

四、津贴等级与核算标准

(一)岗位津贴与绩效津贴

1、教学科研岗位津贴标准(表1)

岗位类型

级别

岗位津贴(分/月)

岗位聘任范围

校聘岗

35

教授

30

24

20

院(系)

聘 岗

19

副教授

15

13

12

讲师(新引进博士进八档、新进硕士进十档)

9

7

十一

6

助教

十二

3

见习期

2、管理岗位津贴分标准(表2)

级别

岗位

岗位津贴分(分/月)

绩效津贴分(分/年)

任职级年限

聘任专业

技术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6年

≥6年

正厅职

26

29

500

副厅职

23

25

440

院长助理

21

23

400

正处职

18

20

正高加2分

360

396

正处级调研员

17

18

330

366

副处职

15

17

300

330

副处级调研员

14

15

270

300

正科职

11

12

高级加1分

240

264

副科职

9

10

200

240

220

科 员

6

7

高级加2分中级加1分

160

200

180

见习

3

100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表3)

级别

岗位

岗位津贴分(分/月)

绩效津贴分

(分/年)

职务聘任<6年

职务聘任≥6年

正高

17

18

300

副高

12

14

240

中级

7

9

200

初级

6

7

160

见习

3

100

4、工勤岗位(表4)

级别

岗位

岗位津贴分(分/月)

绩效津贴分

(分/年)

聘任<6年

聘任≥6年

高级技师

8

9

180

技 师

6

7

150

高级工

4

5

130

中级工

3

4

110

初级工、普工

2.5

100

(二)特殊津贴

教学特殊津贴、科研特殊津贴、各类人才和荣誉表彰项目特殊津贴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五、校内津贴的发放

(一)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全年按12个月计发,发放周期为每年3月至次年2月。

2、教学科研岗位聘任每年进行,学校成立岗位聘任考核与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对1-4级教学科研岗位聘任评审;各教学单位在完成学校下达年度教学科研工作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自主聘任5-12级教学科研岗位。

3、教学科研人员在每年完成教师工作量的前提下,可执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最低档岗位津贴。每年完成教师工作量小于50%的不发岗位津贴;每年完成教师工作量50%(含)以上的按比例折减相应岗位津贴,即:

应发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标准×K(K=已完成工作量÷教师工作量)

教学科研人员岗位津贴根据套档情况预发,次年2月根据聘任当年完成教师工作量情况进行决算。

4、新引进教师进校一年内岗位津贴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本科学历教师的定十二档,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教师定十档,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教师定八档;或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档,岗位职数单列。

5、教学单位处级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学部门处级管理岗位聘任了正高级职称人员(上岗条件要求有高级职称要求的),可参与1-4级教学科研岗位竞聘;校领导可参与1-2级教学科研岗位竞聘;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5-7级教学科研岗位可计算岗位结构比例核算基数并占用相关教学单位岗位职数。

6、管理人员聘任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选择在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职务最低档标准就高执行。

7、经过学校党委批准主持部门工作的副职人员,工作满1年的校内津贴可按正职核算。

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除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外,在同级职务内晋升岗位档次时要求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设置一致。

9、任职年限按同职级职务累计计算,同职级职务任满六年后从下月起调整岗位津贴分;因职务或职级变动,从新职务或职级聘任的下月起执行新职级岗位津贴标准。

(二)绩效津贴

1、绩效津贴每年核算与计发二次,上半年预发,下半年待年终绩效总体考核结束进行全年结算。

2、教学单位绩效津贴按照总体经费核算、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系数调剂模式运作,根据其定编设岗及人员聘任情况、完成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综合工作量等核拨,院(系)自主分配。

3、非教学部门人员每学年总学时不超过120学时且每学期不超过80学时,教学单位管理人员每学年总学时不超过240学时且每学期不超过160学时。其中,校外实习实训工作量不计课酬。

4、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由教学单位到非教学部门工作一个月以上的人员可按专业技术职务单独核算绩效津贴,或将缺编费核算到工作部门、由工作部门根据其承担任务情况进行分配;经学校批准选派、借用到上级及校外单位工作、党校学习一个月以上的非专任教师按原绩效津贴分标准执行,教学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核算绩效津贴。

5、经学校批准参加劳动锻炼、业务进修一个月以上的人员,按照每人150分/年核算绩效津贴。

6、女教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每人8分/月核算绩效津贴。

7、新进非教学人员的业绩津贴从到校工作起薪之月起执行。

8、非教学部门人员病假事假超过1个月而所在部门又未聘任其他临时人员,部门可按月扣发绩效津贴,用于部门内调剂,学校不再计发缺编费。

9、缺编费核算标准为每编每年8000元。

(三)津贴的停发和扣发

1、教职工因为缺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津贴:

①教职工因为请假缺勤的,按《南昌工程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南工发[2008]47号)相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②因旷工缺勤者,旷工累计3天以下者,扣发一季度岗位津贴;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扣发一年岗位津贴.

2、离退休、落聘人员,自次月起停发岗位和绩效津贴。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30%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一年岗位津贴。

4、因受党纪处分后在不确定年度考核等级时限内的相关人员,岗位津贴按50%核发,绩效津贴核算给所在部门,由部门分配。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津贴一律不发。

①无正当理由离岗者,以及未经学校或部门批准,擅自外出兼职经教育不改正者。

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从处分之日起二年内。

③被立案检查或停职审查期间,缓刑、拘役、管制、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

六、离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表8:元/年)

离 休 人 员

退 休 人 员

厅级

其他

厅级

处级、高级

其他

按照赣财行[2008]1文号享受政府阳光津贴

6384

5040

4368

在退休人员未实施国家阳光津贴政策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增长幅度按照在职人员校内津贴的人均增长幅度确定。

七、本办法自2010年3月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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