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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19-11-06 14:00  

南工发[2011]90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学校根据需要招聘的以劳动合同形式进行管理,不占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本办法中提及的用人(工)单位指学校的二级单位。

第三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事处是全校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对全校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的宏观管理,各用人单位对编制外聘用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  人事处的工作职责:

(一)解释、宣传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协助调解劳动纠纷;

(二)核定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计划和用工形式,审核编制外聘用人员上岗条件和上岗资格;

(三)制定各类用工形式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

(四)代表学校与编制外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

(五)检查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监管全校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情况;

(六)代收、代缴编制外聘用人员保险,办理编制外聘用人员保险参保手续;

(七)办理编制外聘用人员离校的相关手续;

(八)建立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信息资料档案。

第六条  用工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计划,经人事处批准后对外发布招聘信息,会同人事处审查、选招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依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人事处指导下和本单位录用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拟定合同或协议的补充条款,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安排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政策法规、劳动纪律、生产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考勤、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及时向人事处报送编制外聘用人员增减、岗位变动、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

(三)与学校共同处理本单位所招录的编制外聘用人员与学校之间的劳资纠纷。

(四)收集编制外聘用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学历证书、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下岗证明、技术资格证书等)报人事处备案。

(五)建立本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基本信息,负责保管本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个人档案、合同或协议,按要求向学校提供聘用对象相关信息和接受上级劳动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招录编制外聘用人员,在超过学校核定的编制数情况下一般不宜招录编制外聘用人员。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做到节约用工成本,明确岗位职责、任务与安全纪律,满负荷工作,提高用工效率。

第九条  岗位用工形式:对工作任务比较单一且技术含量要求较低的岗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于一些工作任务较为复杂且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学校优先录用下岗、内退、原单位已经缴了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十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上岗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过硬,品行端正;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要求;

(三)身体条件符合受聘岗位要求;

(四)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一)用工计划。各用工单位应在提前将新增或调整的用工计划、岗位任务书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二)人员招聘。用工计划经批准后,用工单位向人事处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招聘公告,由人事处统一面向校内外发布;应聘者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携带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技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校验;用工单位校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拟录用人员填写《南昌工程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基本信息表》。《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报人事处审批。

(三)人员录用。用工单位组织考核,人事处安排人员参加,考核结束后录用情况报人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被录用人员和人事处、用工单位共同签订合同或协议一式三份,被录用人员、用工单位和人事处各留存一份。

(四)用工单位应在与签约人合同或协议到期前1个月决定是否续聘续签合同或协议,并书面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辞职及解聘程序:个人(用工单位)提交《编制外聘用人员个人辞职(解聘)申请表》 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人事处审批 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合同和协议

第十三条  学校、用人单位和编制外聘用人员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人事处统一合同、协议文本,对合同、协议文本未尽事宜,各用人单位可在附加项中填加,但必须经人事处审核。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录用上岗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在聘用之日起30日内上报人事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从试用期起计算,试用时间不得超过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一律只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六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在非全日制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律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在非全日制工作岗位上平均每天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十七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合同、协议期满或签约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协议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期满后,经编制外聘用人员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以继续签订劳务协议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二)无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外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报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应聘资料及虚假介绍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有兼职情形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或者对履行合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报请学校批准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编制外聘用人员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编制外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非全日制用工的聘用人员,不受上述情形的限制,但应提前报请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女性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编制外聘用人员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单位鉴定并达到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协议,编制外聘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完成其未了事务,结清所有帐目,并在合同、协议终止或解除的7日之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所有财产和资料。不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和不按时办理工作交接、不按时归还财产和资料的,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不得私自用工,对违反招工条件和先用后报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负责人须承担违反管理制度责任并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

 

第五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经费支付工资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执行人事处统一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南昌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标准按南昌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一般按月计发,其中非全日制编制外聘用人员可按半月计发。用人单位每月3日前将上月编制外聘用人员考勤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在每月5日报送财务处(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发放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的用人单位,经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协商后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

第二十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合同终止后,养老金(退休金)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学校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向编制外聘用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

第二十九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权(女性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还可享有产假、哺乳假的休假权)。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情况合理安排用工

第三十条  寒暑假期间用工,用人单位应在放假前将用工名单和工作安排日程表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未经备案,不予认可,产生的薪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中是党团员的,还可参加用人单位党团组织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比例由学校(或用人单位)和编制外用工本人共同承担,学校统一代扣、代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者,依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的,不在学校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做到计划用工,严格控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数量,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自觉检查与所聘编制外聘用人员签订的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及时办理编制外聘用人员合同、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手续,减少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学校和编制外聘用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选聘考核程序,严格日常教育和管理,用人单位解聘编制外聘用人员应按第十二条解聘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程序不完备和原始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解聘编制外聘用人员需承担所造成的经济补偿的一半费用(从用人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劳动执法部门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情况的检查。对未按本办法用工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经济损失的标准从用人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额度。

第三十六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或学校因履行合同、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编制外聘用人员提请仲裁,用人单位必须全程参与仲裁过程,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附件一:南昌工程学院劳动合同

二:南昌工程学院劳务协议

三:南昌工程学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四:编制外聘用人员辞职(解聘)申请表

 

 

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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